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可拓工程专业委员会(Extension Engineering Specialized Committe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EESCCAAI)(原名为中国现代设计法研究会物元分析学会,创立于1987年)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从事可拓工程研究、实践与教学的人员(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者)自愿结成全国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会员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人工智能学术活动,推动中国人工智能事业和可拓工程研究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729号.广东工业大学可拓工程研究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最新的有关人工智能和可拓工程的科学与技术;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三)协作研究科学难题,共商技术攻关,促进科技创新;
(四)进行有关可拓工程的科技咨询;
(五)传播可拓工程的科普知识;
(六)出版可拓工程的专业文集。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专业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汇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专业委员。
(三)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许由委员会专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专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的职权是: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选举和罢免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风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在专业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务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第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任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专业委员会(或常务专业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或常务专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交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源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则需要注销的,由专业委员或常务专业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